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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3-17    已浏览 次    发布者:买球官方网站
本文摘要:由于央视主持人王志安在其新浪微博上就“楼道医生”事件发表公开言论,楼道医生蓝月峰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王志安和新浪微博运营商北京魏梦创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由于央视主持人王志安在其新浪微博上就“楼道医生”事件发表公开言论,楼道医生蓝月峰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王志安和新浪微博运营商北京魏梦创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昨天,海淀法院宣布了对该案的判决,确认王志安和新浪微博不含侵权,并对蓝月峰的所有主张提出上诉。原告蓝月峰是绵阳市人民医院的一名工作人员,由于已经表明医院不存在过度医疗问题,且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被各大媒体连续报道,被称为“走廊医生”。被告人王志安是中央电视台的一名工作人员,他作为《新闻调查》栏目组派来的调查记者前往当地进行实地调查。
后来专栏组制作了新闻调查专题片《走廊医生》,于2014年3月29日播出。此后,王志安发表了一系列与“走廊医生”蓝月峰有关的微博,如“蓝月峰只是一个为了个人利益而杀害医院乃至整个医疗行业的非典型医生。但真实的情况是,因为多年来医患之间的不信任,一个赞成“自我”的医生很快就被塑造成了一个孤独的英雄。
医院、政府和病人都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蓝月凤本人看起来更像一个病人,有明显的病态人格,甚至有轻微的病态。可恨的是,一些媒体把一个必须接受化疗的病人当成了英雄,这也让兰悦峰彻底失去了化疗的机会。
谁敢让一个反系统英雄去诊所?”等等。蓝月峰指出,王志安在微博上的公开言论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并向法院起诉了他和新浪微博。海淀法院在审理此案后指出,蓝月峰因“走廊医生”新闻事件的普遍报道而为公众所熟知,是一位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
在确定该言论是否包括侵犯名誉权时,他不应采用比该言论涉及公众的情况更严格的标准。至于诉讼中涉及的微博,法院指出,这是王志安对“走廊医生”新闻的评论,因此不包括诽谤和羞辱,也不包括侵犯名誉权。同时,关于新浪微博是否分担共同侵权责任,法院指出,鉴于本案中蓝月峰主张王志安侵犯其名誉权缺乏适当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王志安对蓝月峰的侵权责任并未正式成立,因此新浪微博在微博上通知投诉后也必须分担不道德的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海淀法院一审指出,王志安在微博上公开发表的涉及诉讼的言论不包括对蓝月峰名誉权的侵害,王志安和新浪微博应分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对蓝月峰的所有主张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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